一、有關「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」第9點,業經市府修正發布,並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生效。
二、請本校代理教師具有代理教育階段、科(類)合格教師證書者,具有職前年資或取得較高學歷者,檢附相關資料(請參照人事室前於11/11之公告)及113學年度教師職前年資明細表(如附件)於114年1月6日之前至本室提出改敘申請。
三、人事室11/11之公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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